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的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唯一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税务系统推行信息公开、税收宣传、纳税服务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第三条 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和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致力于政府信息公开、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构建和谐税收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局内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办公厅负责网站的管理协调,具体工作包括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栏目规划、信息日常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等。
(二) 纳税服务司负责纳税服务和征纳互动相关的栏目管理,包括纳税咨询系统、在线访谈、办税服务等。
(三)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网站总体技术规划,涉及立项审批、技术运维、安全管理和业务需求提出。
(四)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技术设计、运维和技术安全。
(五) 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设备和软件采购。
(六) 局内其他单位提供本单位业务信息,管理相关栏目,处理纳税咨询。
第五条 省级税务局负责地方频道、纳税咨询、法规库等系统的管理维护,参与总局网站相关栏目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第六条 实行网站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联络、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每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备案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信息由办公厅发布,各局内单位提供信息和内容保障。发布需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八条 单位联络员负责信息组织、督促和报送,填写审批单,经领导审核后报批发布。
第九条 定期报送信息,及时响应时效性强的信息,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条 采用信息支付稿费。
第四章 网站改版升级和经费
第十一条 总局网站每年改版一次,由办公厅牵头,各栏目维护单位参与,提出改版建议。
第十二条 改版涉及功能、栏目、页面和网页优化。单位提出改版需求,办公厅汇总,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制定网站升级方案,由办公厅、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及相关司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改版升级经费从信息化经费中支出,内容维护经费纳入行政办公经费,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办公厅负责内容安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安全规划,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数据备份。
第十六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网站发布信息需符合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得发布涉密内容。
第十八条 保护纳税人和使用人的隐私权,非法律规定不得透露个人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总局办公厅定期考核网站管理和维护工作,通报信息选送和采用情况,评选优秀网站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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