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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17 04:02:46

本规定旨在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公正,维护建设方权益,保障工程质量。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并对计价原则、计价单位资格、计价依据、计价方法、计价程序、招投标、施工企业规费、合同价款、竣工结算、造价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原则。从事计价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自行计价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计价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和省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等。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法,但同一项目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方法。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工程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计价方法。

投标报价需综合考虑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及市场价格风险,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审核并上报。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需进行合同担保。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施工过程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时也应备案。

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需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竣工结算以备案合同为依据,结算价款调整需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无约定时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方在结算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书备案,作为工程验收、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并对造价计价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信用档案,受理举报和投诉。双方对造价计价有争议时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如责令改正、罚款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不作为行为时,将被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对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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